一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必须向上一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请示汇报: 1、非本部门职权范围能决策的问题。 2、半年或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。 3、政策法规不准的问题。 4、重大疑难问题。 5、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。 6、其它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。 二、请示报告工作应视具体情况,可采取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 三、请示报告工作要及时准确、实事求是。因请示报告的时间不准、不实,或未经请示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人,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 四、凡需上级答复后方可开展的工作和解决的问题,必须等上级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执行。并事后向上级详细报告执行情况。 五、对请示报告工作的有关材料,要做好档案立卷工作,实行规范化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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